南京师范大学关于自费留学生学费收缴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结合我校的情况,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关于自费留学生缴纳学费的暂行规定。
1、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自费留学生包括学历生、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短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的学费以人民币缴纳。
学历生、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的学费按学年缴纳。短期生的学费按学期或约定的学习期限缴纳。
2、留学生的学费标准:
本科生及普通进修生:
文科专业16600元/学年
理工专业19900元/学年
艺术、体育专业21000元/学年
硕士研究生及高级进修生:
文科专业18200元/学年
理工专业22000元/学年
艺术、体育专业27000元/学年
博士研究生:
文科专业24000元/学年
理工专业30000元/学年
艺术、体育专业33000元/学年
短期生进修生:
学习时间为一个学期的:学费标准为上述相应类别学费标准的一半。学习时间不足一个学期的,学费标准按周学费计:850元/周,2周后每周700元。
以英语授课的课程的学费可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根据情况,学费标准可以上浮20%。
注册费:400元(不退费)
3、学生应该在每学年注册时足额缴纳本学年学费。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须事先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延期缴费,并签定延期缴费协议书。延期缴费,须交付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为学费的5%。
留学生新生应该在注册报到时足额缴纳本学年学费,学费缴纳的截止日期为学校规定的注册交费日的最后一天。留学生老生应该在学年开学之后的十日内足额缴纳学费。
如果超过交费截止日期15天,学生仍没有足额缴纳学费,学校将有权取消其注册资格并视作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在开学两周内申请并被批准的,退还其学费的80%;两周后申请退学或转学的,学费不退。
5、本科生经批准延长学习期限者,须按照现行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经批准延长学习期限者,缴纳学费的标准为现行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相应学费标准的50%。
南京师范大学
2009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