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的试行办法
宁师大〔2011〕31号
第一条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留学环境,维护校园稳定,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国际司于2007年制定并下发了《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校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
(二)在我校学习时间不满3个月的外国留学生,可以选择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也可以选择购买境外或来华购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的各类至少含有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但必须在报到注册时提供已购买上述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的留学生,应在缴纳学费的同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四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凡奖学金条款中含有提供医疗保险内容的,由学校统一办理购买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其它各类奖学金生、校际交换学生,凡奖学金和协议条款中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自费生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学校各学院、各单位在与海外院校或机构签署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协议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确外国留学生的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和支付方式。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鉴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作为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受理保险公司,为了保证我校的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我校选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为我校指定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险种。
第七条 凡涉及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留学生保险的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